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是指為保證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而采取的各種措施所需的費用,包括安全防護設施、文明施工設施、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等方面的費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作為不可競爭性費用,在工程造價構成中具有特別的地位,直接關系到工程質量和社會效益。因此,如何合理計取和認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計取方式
目前,我國各地區(qū)對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計取方式并不統(tǒng)一,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照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 50500-2013)【2021年開始對2013版的修訂,進行征求意見】的規(guī)定,以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價合計(綜合單價)為基數乘以相應的費率計算費用。這種方式適用于實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的項目,可以反映不同類型、不同規(guī)模、不同難度的項目之間的差異,也便于與合同價款進行核對。
2.按照各地區(qū)制定的定額標準計取。這種方式適用于實行定額(估計表)計價的項目,可以簡化計算過程,也便于監(jiān)督管理。
3.按照當事人約定的方式計取。這種方式適用于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計取方式和標準的情況,可以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維護合同的穩(wěn)定性。
無論采用哪種方式計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都應遵循以下原則:
4.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規(guī)范的要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應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規(guī)范的規(guī)定進行確定和調整,不能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規(guī)范的強制性規(guī)定。
5.符合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應體現當事人之間的平等地位和相互利益,不能損害一方或者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也不能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6.符合實際情況和成本核算的原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應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和成本核算進行確定和調整,不能超過或者低于實際發(fā)生或者應發(fā)生的費用。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認定問題
在實踐中,有些案件對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是包含在綜合系數中,還是單獨計取,另行單獨計入工程總價款的認定存在爭議。例如,在(2018)最高法民終821號案件中,原告主張,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而被告則認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已經包含在綜合系數中,不應再另行支付。最高法院認為,對于“其中安全防護、文明施工四項措施費”的表述方式,一般應理解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包括在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報價當中,不再另行單獨計取。其理由有三:
1.從語言文字的通常理解來看,“其中”一詞是指代前面的內容,即“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報價”,而不是指代后面的內容,即“安全防護、文明施工四項措施費”。如果要表達后者的意思,應該使用“包括”或者“包含”等詞語。
2.從合同的整體條款來看,如果將“其中安全防護、文明施工四項措施費”理解為另行單獨計取,那么就會導致合同中其他與之相關的條款失去意義或者產生矛盾。例如,合同中規(guī)定了工程總價款的支付方式和時間,如果再另行單獨計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那么就會與之沖突。
3.從當時尚有效實施的地方規(guī)定來看,《關于發(fā)布滁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率標準的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所有建筑工程項目都應把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列入工程成本。實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率,應按核定的費率在合同中單列;實行定額(估計表)計價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率已含在綜合系數內,承包人不得向發(fā)包人另行計取”。由此可見,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屬于實行定額(估計表)計價的情形,因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已含在綜合系數內。
綜上所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計取與認定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和判斷,不能一概而論。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應該明確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計取方式和標準,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規(guī)范的要求,在執(zhí)行合同時,當事人應該誠實履行合同義務,并尊重合同的穩(wěn)定性。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合理確定和調整,也能促進建設工程的順利完成和社會效益的提高。